深圳市陶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协会的全称:深圳市陶瓷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Shenzhen Ceramics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 写:SZCIA
第二条:协会性质: 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设立,按照规范发展、服务会员、协助政府的原则组建。协会是由深圳市从事陶瓷行业及相关产品(服务)的生产、设计、科研、教育、流通、收藏及其它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及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协会的所有会员,不分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及隶属关系,不分所有制,依照章程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协会宗旨:
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服务会员企业,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环观南路下围工业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 宣传贯彻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信息;
- 积极开展行业调研,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 组织本行业的对外交流、商务拓展、人才培训、职称申报、技术交流和产品展示展销;
- 促进产品和技术的创新发展,推动企业的现代化管理;
- 监督和处理行业内不正之风,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应对贸易纠纷。
- 出版协会刊物,建设协会网站,及时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和专业咨询服务;
-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交办的事务以及企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协会会员系指承认协会章程,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陶瓷行业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履行协会会员义务;
(三) 凡从事陶瓷产品、原料、辅助材料、陶瓷装备生产的企业,与陶瓷有关的科研、设计、教育、内外贸易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文化机构,以及为陶瓷行业服务的广告策划公司等,自愿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 经审查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 缴纳会费,领取入会资料;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员大会上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要求协会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 会员退出协会,需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
- 会员退出协会,不得申请退还其缴纳的会费;
-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两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享有会员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协会章程,将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最高领导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查协会的工作报告及年度财务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会员的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六)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日常工作,行使大会职权。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确定缴纳会费的标准;
(五)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可以变更、增补理事,或调整协会内部机构设置。
第十六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内部监督机构,是协会规范运作的保障。监事长、监事可分别列席参加理事会议。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对协会的工作、财务等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七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推选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理事会可视情聘请若干国内外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任期与理事会同,也可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协会可依工作内容设立若干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及其成员由理事、会员或特聘人员兼任。各委员会或工作小组依照协会的宗旨、任务和工作计划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协会会长或专职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选举时年龄不得高于68周岁。
第二十条 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制定财务预、决算;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报会长批准;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会费: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五万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一万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六千元;
4、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一千元;
会费于每年三月底以前一次缴纳。
(二) 会员企业和有关部门及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
(一)协会的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企业参加的活动;
(三)协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第二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定期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三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稿经2014年度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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